創業主在自行辦理公司登記時,有些期限是需要注意的。
在『公司登記辦法』中有以下幾點關於期限的規定需要特別留意
辦理公司設立時:
有限公司-章程訂立。
股份有限公司-負責人就任
應於十五日內,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登記。
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時:
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,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辦理公司新股發行時:
應於增資基準日後十五日內,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大家有注意到期限了嗎? 都是十五天內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
因此大家切記文件在押日期後,要記得在期限內送件
如果沒有在期限內送件呢?
有可能會被依公司法 第387條處新台幣1~5萬罰款,這可能會造成剛創業的業主不小的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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